2006年4月13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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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浴露包装擅用肖像 张柏芝一审获赔百万
丁国锋 赵正辉 潘志江

  据《法制日报》 4月10日上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影视明星张柏芝起诉广西梧州远东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肖像权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张柏芝胜诉获赔100万元人民币。
    2005年9月15日,张柏芝委托律师诉至法院称:2004年6月,在无锡市场上发现了被告梧州远东美容保健用品公司擅自在其生产和销售的索芙特瘦身沐浴露等三种美容护肤产品的包装上使用张柏芝的肖像,进行商品宣传,侵犯了张柏芝肖像权,提出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赔偿人民币200万元等三项诉求。依照“侵权行为地”管辖的法律规定,无锡中院依法受理了这起迄今国内赔偿额最大的肖像权纠纷案。
    据了解,2006年3月8日的第一次庭审中,被告否认了原告的侵权指控,认为是合法使用,辨称:已经委托广西梧州索芙特保健品公司与张柏芝签订了由张柏芝担任其产品形象代言人的广告合约,使用原告张柏芝的肖像用于商品宣传,是依照与索芙特公司的合约使用,不存在侵权行为,要求驳回原告张柏芝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张柏芝及其经纪公司与索芙特公司签订的由张柏芝担任索芙特美体瘦身系列产品和洁护肤系列产品形象代言人的广告合约中,本案所涉的三种产品不属广告合约中约定的产品之列。美容公司向法庭提供的委托书索芙特公司没有加盖公章,也没有同意接受委托的其他证据。法院认为,仅凭美容公司单方面的一份委托书不能认定被告美容公司与张柏芝之间存在肖像使用的合同关系,美容公司擅自将张柏芝的肖像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侵害了原告张柏芝的肖像权。参照索芙特公司聘请张柏芝担任其产品两年形象代言人所支付的酬金均已超过200万港币,作出了赔偿金额100万元的判决,另外还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